邱小南诉叶逢飞、王中雨买卖合同纠纷案
日期: 2020-04-13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类型: 裁定书

2020年3月,原告邱小南通过案外人叶晓玲得知被告叶逢飞开设有口罩生产厂,遂联系被告叶逢飞采购口罩。在与被告叶逢飞确认可以订货后,原告邱小南与第三人陈志强签订了一份70万只一次性口罩的买卖合同,单价1元每只,货款金额70万元,其中定金10万元。后原告邱小南向被告叶逢飞订货70万只一次性口罩,商定货款金额70万元,双方约定2020年4月1日交货。原告邱小南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被告叶逢飞10万元订金。在被告叶逢飞安排发货的过程中,其另行向他人调货,并指令原告将除定金外的60万元货款支付给其上家即案外人王中雨,为减少流程、争取时间,原告邱小南让第三人陈志强将剩余的60万元货款直接支付给了被告叶逢飞的上家王中雨。嗣后,由于未收到货,原告感觉被骗,遂报警。经商议,第三人王中雨将39万元货款直接退给了第三人陈志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原告邱小南和被告叶逢飞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何时解除。本案中,原、被告通过微信聊天就案涉口罩的数量、价格达成一致,原告亦预付10万元给被告,可认定原、被告间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成立买卖法律关系。根据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聊天记录显示,邱小南询问叶逢飞“现在钱怎么付,打你卡里?”,叶逢飞回复“打他那边吧”,在商议货物如何运送时,被告将原告微信名片推送给第三人王中雨,让他们聊一下,原告表示“我跟你联系”,可见,原告是在被告的授意下将60万元打入王中雨账户,原告和王中雨开始直接联系是为了商议货物运送的相关事宜,与被告辩称的是邱小南和王中雨谈好之后,让其把10万元转给了王中雨的说法并不一致。在整个过程中被告叶逢飞一直是在履行,并未向原告提出解除买卖合同。直到第三人王中雨退还39万元款项,买卖合同才解除,终止履行。故对被告叶逢飞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2、原告预付给被告的10万元是否属于定金。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在10万元的转账过程中,均是以“订金”予以表述,虽然原告多次提及“双倍返还”,但语义上均无法明确是原告邱小南双倍返还定金给陈志强还是被告叶逢飞双倍返还定金给原告邱小南。现被告当庭表示其收取的是订金,虽然被告曾回复原告“今天必须打定金”,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当时就10万元属于定金达成了一致意见。故对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定金10万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31万元的诉请。

案件信息
  •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时间: 2020-04-13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
  • 类型: 民事案件
  • 程序: 民事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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